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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丹东大山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弹簧厂、丹东兴义弹簧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大山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丹东市弹簧厂,丹东兴义弹簧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丹东大山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丹东市弹簧厂,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曹秋华,系该厂厂长。被告:丹东兴义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孙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大山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弹簧厂、丹东兴义弹簧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大山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东大山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