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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石某,居民。委托理人邓世腾,龙岩市新罗区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陈 景 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