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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231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钱亚涛。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