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鸿梅与延边禾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梅,延边禾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李鸿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延边禾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诉讼代表人邵睿,股东。申请执行人李鸿梅与被执行人延边禾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鸿梅于2013年8月28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423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王桂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