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邝松铭与被执行人伍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松铭,伍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邝松铭,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伍尚伟,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邝松铭与伍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5)开法经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伍尚伟确认欠申请人邝松铭货款99660元。调解书生效后,伍尚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邝松铭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伍尚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伍尚伟妻子谭蕴芝名下座落于开平市水口镇大福西路紫荆花园A区第一幢A座305房房屋现暂未能处理。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10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迎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