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永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永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深圳市永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楚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中,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泳诚,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平湖公司)、深圳市永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中裁字第25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25号中间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公司、永丰隆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2年5月9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617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4年1月14日。五、平湖公司、永丰隆公司申请撤销25号中间裁决的理由:根据《仲裁规则》第六十条的规定,仲裁先行裁决的前提条件是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而且部分事实有对应的裁决项,方能作出先行裁决。案涉纠纷是个整体案件,具有不可分割性,争议焦点是案涉工程的造价是多少,只要查清楚了该事实,根据永丰隆公司已付给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东公司)的工程款的数额,再综合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方可以得出永丰隆公司是否应付惠东公司工程款或是惠东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永丰隆公司多付的工程款。仲裁委员会的中间裁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撤销该仲裁中间裁决。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25号中间裁决中仲裁庭意见为:1、本案施工合同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平湖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的建设单位,永丰隆公司作为实际履行本案工程发包人义务的投资方,均应对本案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因惠东公司未能及时履行提供竣工图等工程结算资料的合同义务,而且在本案首次开庭后10个月又提出补充证据申请,客观上影响本案工程鉴定进度和审理进度。因此,惠东公司应对本案无法及时裁决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惠东公司是施工方,且存在急需资金解决拖欠施工工人工资与供应商材料款的可能,根据本案工程除消防工程外,其余约定工程项目已于2010年10月18日验收合格,以及本案中间裁决已查明的其他事实,仲裁庭对惠东公司的先行裁决申请予以部分支持,酌定平湖公司、永丰隆公司向惠东公司先行支付本案工程款人民币700万元。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平湖公司、永丰隆公司主张仲裁庭未查明案件事实即作出25号中间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如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本院认为,仲裁庭根据已查明的部分事实,作出25号中间裁决符合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且该裁决系中间裁决,当事人在该中间裁决中未解决的纠纷仍可在后续的仲裁程序中得到处理,仲裁庭作出该中间裁决并不会影响案件最终正确裁决。因此,平湖公司、永丰隆公司有关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平湖公司、永丰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永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中裁字第2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永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 达 人代理审判员 李 原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佳(兼)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