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纯杰与石福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李纯杰。被告石福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纯杰诉被告石福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石福岭之妻王春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62×××47账户存款3820.7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靖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