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丽艳与长春大力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家佳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丽艳,长春大力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家佳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黄丽艳,女,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春大力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增力,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家佳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增来,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丽艳与被申请人长春大力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家佳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伊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丽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2月6日,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四检民二抗字(2011)第5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南南审 判 员 初晓春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