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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陶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陶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正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