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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强大应,男,汉族。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代表人李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强大应承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华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