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巴法民初字第08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何应强与杨开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应强,杨开群,重庆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巴法民初字第08081号原告何应强,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开群,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小琳、黄淑德,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三鼎雅园2-21-5#,组织机构代码76593490-5。法定代表人周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应强、杨开群与被告重庆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应强、杨开群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应强、杨开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何应强、杨开群承担。审判员 胡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