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刘迪林诉源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迪林,五峰源升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刘迪林。被告五峰源升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升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奎,源升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向阳清,系源升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迪林诉被告源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迪林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迪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迪林负担审判长 罗培庆审判员 刘学会审判员 余修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