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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刘迪林诉源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迪林,五峰源升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刘迪林。被告五峰源升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升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奎,源升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向阳清,系源升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迪林诉被告源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迪林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迪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迪林负担审判长  罗培庆审判员  刘学会审判员  余修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