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淑芬与徐绍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芬,徐绍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李淑芬。委托代理人赵玉君,系东港市椅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绍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芬与被告徐绍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