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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欧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杨某某,女,193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蒋治德,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某,女,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欧某甲,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欧某乙,女,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乌苏红星农场。被告欧某丙,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欧某丁,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欧某戊,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欧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一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