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韩沧新、蒋珊珊等与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沧新,蒋珊珊,吴向东,徐振明,李吉康,张曼玲,张同球,俞玉生,喻世铭,薛鑫美,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韩沧新。原告蒋珊珊。原告吴向东。原告徐振明。原告李吉康。委托代理人韩沧新。原告张曼玲。原告张同球。原告俞玉生。委托代理人韩沧新。原告喻世铭。原告薛鑫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董承。委托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剑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沧新、原告蒋珊珊、原告吴向东、原告徐振明、原告李吉康、原告张曼玲、原告张同球、原告俞玉生、原告喻世铭、原告薛鑫美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沧新暨原告俞玉生、原告李吉康的委托代理人、原告蒋珊珊、原告吴向东、原告徐振明、原告张曼玲、原告张同球、原告喻世铭、原告薛鑫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安成、胡剑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位原告共同诉称,十原告均系上海春城小区的业主,被告春城业委会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宣布成立,春城业委会成立后从未公布过任何告示,也从未召开过任何业主大会。上海春城业委会自2010年成立至今,以业委会的名义进行大量维修改造工程,支出大量维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商业街的匝道设施及道路铺设,小区内电网、电子探头的安装,消防类设施的更新维护,小区楼道大厅粉刷及棋牌室的装修等。但是被告春城业委会是在业主根本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动用维修基金,另外,小区巨额公益金亦去向不明。原告作为业主,从未在小区内部看到过有关维修基金及公共收益账目的书面公示文件。经小区业主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要求被告春城业委会进行整改,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十原告主张: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春城业委会依法向原告提供2011年至2012年期间如下原始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供原告复制、庭外核实用:1、上海春城业主维修基金开户银行账号、定期存额及存期、活期存额、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明细表;2、上海春城公共收益银行存款账号、公共收益收支账目明细表;3、“上海锐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翔物业)”、“上海春城物业管理项目”银行账号、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明细表;4、“上海锐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5、“上海锐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上海春城项目部经理程年生”的“委托或承包物业管理合同”;6、《上海春城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上海春城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细则》;7、《上海春城物业服务合同》、《上海春城酬金制经营模式运行办法》;8、上海春城物业管理与服务各类外包合同,含:各类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绿化、保洁保安等春城日常物业外包服务合同;9、《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上海春城管理规约》、《上海春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10、上海春城物业大修、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及维修更新改造后的情况书面报告;11、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以上维修改造项目意见征询表、实施方案、表决票以及表决结果统计归纳表;12、5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业委会会议讨论和表决的详细书面记录、业委会确认书及公示公告文件证明;13、业委会委托锐翔物业实施的全部维修改造项目委托书;14、上海春城维修改造项目招投标书、招投标竞标过程、竞标结果及公示公告证明;15、上海春城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书或协议书;16、所有承包上海春城各项物业管理分包、维修或改造或新建项目的企业工商注册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注册材料或个体工商户法定资质证明或个人承包户专业技能证书和身份证明;17、上海春城全部维修改造项目动用维修资金方案、业主维修资金分摊方案公示公告证明,动用依据、召开业主大会的日期、地点、超过2/3业主人数、超过2/3专有建筑面积业主同意的签名原始资料;18、全部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决算、监理、审价、验收等文件公示公告证明;19、消防、电梯、给排水管泵、外墙屋面等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部门的整改通知书;20、上海春城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结算超标部分审核审价文件及公示公告证明、超标部分增补合同书、业主大会表决票;21、《2011年上海春城物业管理专项审计报告》全文含附件和报送审计全部原始依据材料;22、上海春城维修和改造项目费用清单(包括使用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全部维修改造项目发票原件、银行转账单证等;23、全部维修改造项目费用按户分摊清单;24、上海春城业委会办公室和娱乐等设备固定财产登记表和票据;25、上海春城业委会办公室和其综合治理组办公室装潢费用清单及房屋来源的证明;26、上海春城业委会旅游、出差、餐饮、年会活动等业务和非业务开支情况表、有关票据;27、上海春城业主维修基金银行账户开户佣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表和票据;28、业委会选举票、候选人董成及业委会主任董承产权证、身份证、业委会备案证;29、业委会公章管理制度、使用记录。(用印章存根);30、2010年11月7、8日召开业主大会的公示公告文件及公示公告证明、参与人数、专有面积统计、表决票及表决统计记录表;31、业委会诉讼李小红、开发商等案件的业主大会授权书、表决记录、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发票及业主分摊账目清单;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请求法院指定对于“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和“上海锐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锐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春城项目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经营情况实行司法审计;三、本案诉讼费、司法审计费、被告春城业委会律师费及其他有关本案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辩称,被告依法设立后对上海春城小区重要事项进行的公布,已尽到了对原告知情权的保护;原告主张知情权的内容大部分已超出了法律授予的业主的知情权范畴,也不具备操作性;被告仅是业余组织,没有能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的具体的工作进行记录并公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逐一辩称,第一项请求中第1点、没有公开的法律依据,但2011年至2012年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明细表可以提供;第2点、上海春城公共收益账户在小区物业公司名下,但2011年至2012年公共收益收支账目明细表可向原告提供;第3、4、5点,因相关材料均系小区物业公司持有,被告无法提供;第6点、小区外包合同均非被告对外签订,被告不持有外包项目的合同,故原告所称《上海春城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上海春城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细则》,被告无法提供;第7点、《上海春城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持有,原告可至被告处查阅原件,但《上海春城酬金制经营模式运行办法》不存在,被告无法提供;第8点、上海春城小区各类外包合同,均为物业公司外包,业委会不签订相关合同,相关合同被告无法提供;第9点、《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上海春城管理规约》、《上海春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均可以提供;第10点、原告主张的上海春城物业大修、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及维修更新改造后的情况书面报告,因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所称年度计划及书面报告均没有;第11点,被告仅有四个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项目意见征询表、实施方案、表决票以及表决结果统计归纳表,均已在诉讼中提供给原告查看;第12点、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主要是小区门禁维修、漏水维修等项目,业委会审批后就由物业实施维修工作,没有相关公示、公告记录;第13点、被告处并无维修改造项目的委托书;第14、15、17点、被告处仅有第11点所述的四个大项目的上海春城维修改造项目招投标书、招投标竞标过程、竞标结果及公示公告证明、上海春城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书,其他项目均无;第16点、所有维修项目都是物业公司对外签约,被告并没有原告主张的相关信息;第18点,原告主张文件公示公告的证明,被告处没有,也没有拍照留存;第19点,原告主张的相关整改通知书被告没有;第20点、被告不持有;第21点、被告可以提供《2011年上海春城物业管理专项审计报告》全文以及所含的全部九个附件,但报送审计的全部原始材料均在物业公司处,被告处不留存;第22点、被告处不留存;第23点,作为原告本人均可以自行查询;第24点、被告固定资产没有登记表与票据,被告处仅有一个麻将台与乒乓球台;第25点、被告并无此类资料;第26点、原告主张的费用没有支出过;第27点、被告并没收取佣金;第28点,有关业委会成员选举票并不在被告处,候选人董成及业委会主任董承产权证、身份证不应属公开范畴;第29点、被告处无印章使用记录;第30点、原告主张的均是业委会筹备组持有的材料,被告成立后,原告主张的材料被告不持有;第31点、没有从维修基金中分摊,也没有分摊账目清单。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知情权的范围,原告提及此项意见应属撤销权诉讼范畴,应另行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288弄、1108弄上海春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登记的被告负责人为董承,副主任为钱建国、庄鸣凤。2010年12月4日,被告就上海春城小区改造工程招标,包括1、上海春城小区一楼门厅、大堂、过道墙面修补涂料翻新;2、小区共内部分道路拓宽、改建停车位、新建人行道;3、商业街道路维修、部分道路拓宽;4、小区南面高压线下草坪改建停车场,制作招标文件。同时,被告又对上海春城弱电系统改造工程,制作招标文件(被告已提供)。2010年12月12日,被告在小区内向业主发放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表决票(被告已提供),表决项目为:一、小区综合治理总体规划(1、关于小区扩建部分车位、新建部分南大草坪停车场、商业街综合治理规划;2、关于小区新增电视监控系统加高围墙安装电子围栏;3、关于小区各楼道一层大堂过道墙面粉饰);二、选择业主大会开户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两选一;三、续聘锐翔物业服务公司(酬金制)。2010年12月23日,经投票、监票被告出具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被告已提供),主要内容:2010年12月23日下午2:00在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等事项表决结果进行验票统计,结果如下:1、扩建部分车位、停车场、商业街综合治理同意2,596张、不同意248张、弃权63张;2、新增电视监控系统、安装电子围栏同意2,752张、不同意113张、弃权42张;3、一层大堂过道墙面粉刷同意2,726张、不同意111张、弃权70张;4、开户银行上海银行同意784张、建设银行2,065张,弃权58张;5、续聘锐翔物业同意2,572张,不同意229张,弃权106张。同时,记载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其中未反馈表决票1,243张视为同意多数人意见。此后,被告发布了招标公告(被告已提供),主要内容:为改善小区环境,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对小部分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为此,业委会成立了招标小组,对小区改造工程进行了招标,现将本次招标结果公告如下:一、土建、装饰部分:1、楼道、大堂粉饰;2、部分道路拓宽、改建部分停车位、新建部分人行道;3、商业街道路维修;4、南面草坪改建停车场,1-4项工程总造价3,896,575元,中标单位为: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二、智能化系统改造部分:1、安装电子围栏;2、商业街东西出入口安装停车收费系统;3、小区155个单元和主要路口安装电视监控系统,1-3项工程总造价1,545,050.32元,中标单位为:上海腾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另查明,2010年12月24日,锐翔物业(作为甲方)与上海腾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弱电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将CCTV电视监控整改系统、电子围栏报警系统、一卡通停车管理系统的安装工程委托乙方实施,工程价款1,545,050.32元。工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5月1日。工程完工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咨询公司对上述工程结算进行了审价,审价结论:工程送审价2,567,193元,审定价2,388,455元,核减178,738元,核减率7%。2011年1月10日,锐翔物业(作为甲方)与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作为乙方)就上海春城小区楼道粉刷工程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要求对上海春城小区155个单元一层大堂、过道墙面进行局部修补后涂料粉刷两度,施工范围为一层大堂、过道墙面、顶棚至上行楼梯转角。工期自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23日,工程造价246,113元。工程完工后,上海伟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结算进行审价,审价结论:送审造价367,941元,审定造价330,337元,核减金额37,604元,核减率10.02%。2011年4月6日,锐翔物业(作为甲方)与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作为乙方)就上海春城商业街道路维修工程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对上海春城小区内商业街道路按原设计标准修复。工期自2011年3月6日至2011年6月5日,工程造价581,690元。工程完工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咨询公司对商业街道路维修工程结算进行审价,审价结论:工程送审价960,414元,审定价925,661元,核减34,753元,核减率3.6%。2011年6月10日,锐翔物业(作为甲方)与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作为乙方)就上海春城伟业路临时停车场及垃圾中转站移位工程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对上海春城小区西门伟业路未开通路段,砌筑围墙、清除杂草、清除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场地平整、铺垫石子压平、建筑垃圾堆放点移至伟业路未开通路段最南面。工期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1年7月4日,工程造价163,867元。工程完工后,上海伟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结算进行审价,审价结论:送审造价189,629元,审定造价169,812元,核减19,817元,核减率10.45%。以上载明的承包合同、工程合同、审价报告,被告均在诉讼中向原告提供。另查明,2011年1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大会(作为甲方)与锐翔物业(作为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续订),约定由乙方为上海春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期限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1、住宅:高层1.45元/月/平方米;2、非住宅物业:2.9元/月/平方米;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按酬金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第1种方式(即乙方每个月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8%的比例提取酬金;年末物业服务费当期(当年)收缴率达到85%,按照全年应收物业服务费8%的比例结算酬金余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上海春城酬金制经营模式操作办法》,详见附件六。合同第二十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第五项约定: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本合同附件《上海春城酬金经营模式运行办法》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查明,被告提供的《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载明,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包括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等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六条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形式:1、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讨论或表决;2、由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参加会议;3、其他有利于全体业主表达意见,决定重大问题的方式;4、具体会议形式或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第九条规定了表决票的送达:1、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3、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二位业主以上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表决形式:1、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2、专人送达,回收意见;3、通过业主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4、传真。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人的意见,但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九、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每年5,000元;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暂定每月1,500元;3、业主委员会成员无津贴,原则上以义务为主,但对长期因业主及工作需要长期上班、值班的委员予以补贴;4、业主委员会其他特殊消费开支,如为全体业主维权诉讼费用等,必须编列预算方案并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核通过。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筹集方式:1、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5%;2、其他公益性收入,按业主大会的决定及相关协定筹集。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大会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被告提供的《上海春城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第四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规定,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1、属规定的急修项目;2、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3、经鉴定的危险房屋;4、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4、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下;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1、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2、50,000元以下由业委会审议通过;3、50,000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审议同意(或业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维修资金的审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1、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2、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第八条(账目公布)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1、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2、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3、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5、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6、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另查明,2013年1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梅陇房管办事处、闵行区梅陇镇社区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向被告及锐翔物业发函,主要内容为:经闵行区房管局梅陇房管办事处、闵行区梅陇镇社区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查实,贵单位管理的上海春城小区存在实施工程征询意见不规范、停车收益不入账情况。闵行区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曾于2012年12月5日向贵单位发出《整改建议函》和《收益资金限期缴款通知》。但贵单位至今未按要求就“关于小区扩建部分车位、新建部分南大草坪停车场、商业街综合治理规划”、“关于小区新增电视监控系统加高围墙安装电子围栏”、“关于小区各楼道一层大堂过道墙面粉饰”三个项目征询意见不规范的事实向业主作出解释并公告全体业主,也未按要求督促锐翔物业将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为保护贵小区业主合法权益,考虑到我办及中心对小区维修资金具有监管职责,故我办及中心决定对贵小区实施维修资金限制支取措施,自2013年1月17日后,贵小区所有维修资金支出时所需打印的《支取汇总表》均应携带相关支取要件,经我办审核后至我办打印。贵小区收取的所有公共收益资金应按要求存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若有违规使用公共收益资金的情况,我办及中心将向贵小区全体业主公告。2013年1月19日,被告向上述单位回复函,主要内容为:被告依上海春城相关规约履行义务,所涉三个项目征询及续聘锐翔公司均依程序发布了讨论事项公告并进行书面表决票进行了表决通过,依相关规定小区物业费用、公共收益、维修资金财务账目均由锐翔物业代为管理,由该公司入账,所有支出也受业委会、业主大会监督、审核,并依规公布;有关停车费不入账也是片面的,故要求房办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切实为下面排忧解难。再查明,2012年4月25日,上海锦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对锐翔物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代被告对物业管理及公共部位的收益及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被告未提供该报告的附件),报告显示锐翔物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代“上海春城业主大会”为上海春城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总收入为8,117,655元,物业服务管理费总支出为7,041,143.77元,按约定支付的酬金费为642,044.40元,支付税金及附加为458,647.51元。停车费收入(扣除酬金、停车管理员的奖励、税金后)转入公共收益1,363,381.06元。受上海春城业主大会的委托2011年度对公共部位维修费发生额支出为1,586,146.06元。该份专项审计报告附件有1-9项,包括上海春城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收入汇总表、物业服务支出汇总表、物业服务及公共收益收支汇总表、物业服务收益明细、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明细、停车服务收益明细、停车服务管理费支出明细、其他经营服务收支明细、公共部位维修更新费用及其他支出明细。再查明,春城业委会于2011年6月以上海春城开发商上海金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车库纠纷一案,要求确认上海市莲花南路1288弄93、94号车库所有权归上海春城全体业主所有,该案经一、二审判决驳回春城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春城业委会于2012年1月以李小红、徐锦、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上海春城第一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起诉至本院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春城业委会后撤回起诉。上述两案春城业委会均聘请律师,承担了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产权证、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上海春城管理规约、上海春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招标文件、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表决票、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工程承包合同、审价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函件、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根据相关规定,业委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维修基金账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账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视业主知情权的具体内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分别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上述规范明确了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及义务主体,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有关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基于合理性的原则,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第1、23点中有关维修基金收支明细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应属业主知情权的范围,被告虽提供了部分明细,但内容不详细,故原告主张可获支持;第2点,被告愿意给原告查阅,本院可予支持;第3、4、5点系锐翔物业持有材料的范围,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本院难以支持;第6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该类合同,故原告该项主张,难以支持;第7点,作为《上海春城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六的《上海春城酬金制经营模式运行办法》,被告虽表示其无法提供,但依《上海春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附件六应为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应予提供;有关第8点系物业管理中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对外签订的外包合同,且被告表示不持有该类合同,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第9点,被告愿提供查阅,本院应予支持;有关第10点,依《上海春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上海春城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应由物业制订,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查阅本院难以支持;有关第11、12、14、17、18、20点,被告表示除本案中已提供的相关材料外,并没其他原告所需查阅的材料,对此本院认为,依《上海春城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被告动用维修资金应履行相应程序,被告如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要求查阅相关材料的要求,因部分材料被告已在诉讼中提供,所余原告主张的部分材料被告明确表示不持有,故原告相应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第13点系被告委托锐翔物业实施维修改造项目委托材料,相关材料应向锐翔物业进行查阅;有关第15、16点,涉及小区的维修改造项目,相关维修改造合同的签订均由锐翔物业实施,对此项主张被告亦表示其不保管该类材料,故原告要求在被告处查阅相关材料,本院难以支持;第19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相关整改通知书,原告该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第21、22点中,被告在本案中仅提供了《2011年上海春城物业管理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附件应一并提供原告查阅,但该报告审计所涉材料以及相关单据保管单位并非被告,故原告相应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综合原告主张的第24、25、26点及被告就此项答辩意见,结合《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规定,被告应提供业委会经费收支账目给原告查阅,通过相关账目原告亦可获知业委会相关经费收支情况;有关第27点,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亦没有证据证实银行佣金的给付,故项该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有关第28、30点,被告已经依法审查设立,原告主张查阅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29点,被告表示无相关制度及记录,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有关第31点,被告处没有相关授权、表决记录,原告要求查阅相关材料,本院难以支持。同时,被告表示相关费用未从小区维修基金及公共收益支出,有关此节,本院亦判由原告至被告处查阅相关材料。有关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原告要求进行司法审计的主张,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小区的维修基金收支明细、物业维修改造项目费用按户分摊清单以及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提供给原告韩沧新、原告蒋珊珊、原告吴向东、原告徐振明、原告李吉康、原告张曼玲、原告张同球、原告俞玉生、原告喻世铭、原告薛鑫美查阅;二、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上海春城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其中附件六《上海春城酬金制经营模式运行办法》)、《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管理规约》、《上海春城维修资金管理规约》、《2011年上海春城物业管理专项审计报告》全文含附件给原告韩沧新、原告蒋珊珊、原告吴向东、原告徐振明、原告李吉康、原告张曼玲、原告张同球、原告俞玉生、原告喻世铭、原告薛鑫美查阅;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账目提供给原告韩沧新、原告蒋珊珊、原告吴向东、原告徐振明、原告李吉康、原告张曼玲、原告张同球、原告俞玉生、原告喻世铭、原告薛鑫美查阅;四、原告韩沧新、原告蒋珊珊、原告吴向东、原告徐振明、原告李吉康、原告张曼玲、原告张同球、原告俞玉生、原告喻世铭、原告薛鑫美在查阅中需复制上述材料的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五、驳回原告韩沧新、原告蒋珊珊、原告吴向东、原告徐振明、原告李吉康、原告张曼玲、原告张同球、原告俞玉生、原告喻世铭、原告薛鑫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130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顾琳妍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