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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通图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莱得太阳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通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莱得太阳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佛山市通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逢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飞,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莱得太阳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海涌路海傍村段**号之二。法定代表人胡运安。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通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莱得太阳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通图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通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佛山市通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文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