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汪平英与张家港市德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平英,张家港市德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汪平英,女,1978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志坚,男,1973年11月20日生。被告张家港市德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平英与被告张家港市德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平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德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平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德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平英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德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