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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执字第10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昌图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李X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XXXXX有限责任公司,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昌执字第1093-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X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的(2008)昌民一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8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8年10月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2年9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X的位于XX县XX镇双山村的8212.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XXXXX号,房产有照房屋6栋及无照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X的位于XX县XX镇双山村的有照楼房1栋,瓦房5栋及无照房屋(西院)和东院猪舍2栋、看护房1栋及围墙(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