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季同财与陈立军、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妙音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同财,陈立军,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妙音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季同财。被执行人陈立军。被执行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妙音寺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同财与被执行人陈立军、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妙音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72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立军进行拘留,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762元及利息113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