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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龚家文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家文,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龚家文,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德湘,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寒芬,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洋,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滑振伟,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高振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洋,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滑振伟,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家文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家文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家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2元,减半收取为10231元,由原告龚家文负担。审 判 长  傅世章代理审判员  倪良月人民陪审员  陶 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冠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