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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陈永国与谢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国,谢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陈永国,男,汉族。被告谢晓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行成(代)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