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2123号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媛媛,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 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