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永占与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739号原告李永占。被告刘伟。原告李永占诉被告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占诉称,被告刘伟租用原告挖掘机在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嘉美广场工地挖土方,工程完工后,没有支付租赁费,向原告写下欠条一张。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刘伟辩称,原告的挖掘机没有在嘉美广场施工,我也没有在那包工程,在那我没有欠原告任何工程款,我只是做现场管理和算帐,我只是打工的,具体事情有老板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日,被告刘伟为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永占勾机20000元(贰万元)”,并提交了一份由被告签字的欠条,印证其主张。被告认可该欠条系其为原告所写,但不认可该欠款是在嘉美广场工地所欠。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挖掘机租赁费2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所打欠条为证,足以认定。至于被告在何工地欠原告租赁费,不影响原告主张权利。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所诉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永占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文茜审 判 员 轧红芸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