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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闻佳丽与被告孙林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闻某,女。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闻某承担。审判员 方 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新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