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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于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于某,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系原告之父。被告赵某甲,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赵某乙,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系被告赵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以经人调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新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