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于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于某,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系原告之父。被告赵某甲,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赵某乙,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系被告赵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以经人调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新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