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泾阳县司法局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高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白清选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人民陪审员 封根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维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