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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吕奋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奋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吕奋来,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雷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奋来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奋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奋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宗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碧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