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翠屏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喻某诉被告熊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熊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喻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被告熊某,女,四川省江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唐明武,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诉被告熊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喻某承担。审判员 陈 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