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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官商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海宁新亿达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天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新亿达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宜兴市天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官商初字第0008号原告海宁新亿达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法定代表人倪永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燕飞(受新亿达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天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杨都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海宁新亿达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达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天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亿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燕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行公司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亿达公司诉称:2010年下半年,原被告双方开始发生太阳能集热管的买卖业务,其向天行公司供给太阳能集热管,至2013年3月26日双方对账为止,天行公司尚欠其货款396225元,经其多次催要,但天行公司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天行公司立即给付欠款396255元,本案诉讼费由天行公司承担。被告天行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被告天行公司向原告新亿达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止到2013年3月26日,天行公司共欠新亿达公司货款396255元。2013年12月24日,新亿达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天行公司立即给付欠款396255元,本案诉讼费由天行公司承担。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天行公司向新亿达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新亿达公司货款396255元,该债务应当清偿。造��本案纠纷的原因是天行公司未能及时归还所欠货款所致,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故新亿达公司要求天行公司支付欠款3962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天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新亿达公司款396255元。如果天行公司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2元,由天行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新亿达公司垫付,天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将该款付给新亿达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