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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执字第0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082-7号孙静:你(单位)与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