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黄海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820号罪犯黄海辉。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长中刑一初字第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074.6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四年七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黄海辉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全年无违规扣分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1年获初级箱包制作合格证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毛绒公仔缝制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6.2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55.4分。2012年四季度至2013年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黄海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海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八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