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民初字第05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双林与綦江县友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5138号原告李双林,男,生于1954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綦江县友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文龙街道二级车站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3658—6。法定代表人李廷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佳,北京必浩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双林与被告綦江县友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通物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仇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邹、人民陪审员许范明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双林、被告委托代理人廖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双林诉称,2003年3月开始,原告在被告友通物业担任清洁工至今,没有领取养老保险费、加班费和星期天及节假日的补助费。与原告同时来的由重庆警备司令部的干部贾德福介绍参加工作的另外12人都领取了上述费用,唯有原告分文未得到被告支付。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和贾德福协商未果,要求被告赔偿10年的养老保险费100000元、10年的加班工资9000元、10年以来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000元。被告友通物业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自述是2003年存在劳动关系,现在起诉也已超过仲裁时效。原、被告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不存在加班工资。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友通物业作为甲方、原告李双林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动承包(非用工)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一、甲方将綦江县友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清洁卫生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及清洁工具、用品费总体承包给乙方;二、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规定每月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承包的工作任务且在甲方承担清洁卫生服务范围内无客户投诉的情况下,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作任务承包费及清洁用具、用品费1400元,工作任务承包费内包含支付乙方人员的加班费、各种社会保险和补偿,在承包期结束后甲方不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各节假日甲方不再支付加班费;三、乙方在承包期内应自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对承包的工作负责,保证甲方管理范围内的清洁卫生质量……乙方在承包期内连续生病5天不能正常工作,或因身体原因影响工作任务正常完成的情况下,或每月受到甲方承担的清洁卫生服务范围内客户投诉2次,或连续3个月受到甲方承担的清洁卫生服务范围内客户投诉5次以上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提前解除本承包协议;四、乙方在承包期内的自身安全和生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六、本协议的承包期为一年,即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当承包期结束时,本协议自然解除,甲方与乙方再无任何关系……”。签订该协议后,原、被告履行了该协议,原告在为被告提供清洁劳务过程中使用的扫帚、拖帕、帕子都是其自行购置提供的,运输垃圾的车也是其自行购买并负责维修。审理中,原告李双林自述其上班时间是上午8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被告友通物业称原告所述不实,其上班主要内容为早晚各打扫清洁一次,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需打扫。原告未举示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前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劳务承包(非用工)协议等在案为凭,并经过了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林与被告綦江县友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承包(非用工)协议》虽名为承包协议,但从该协议约定内容来看,双方约定了原告需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支付原告的工作任务承包费包含加班费以及各种社会保险和补偿等,这些内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而双方在实际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原告只为被告一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上班时间是固定的,被告也是按月支付原告报酬,也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特征。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在双方签订《劳动承包(非用工)协议》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年的各种加班工资,但其在庭审中的自述表明其不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而被告否认原告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原告没有举示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每年1万元计算将10年的养老保险费直接支付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也未举示与被告存在10年劳动关系的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双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綦江县友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限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仇 解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