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官执字第0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艾和平与张义生、张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和平,张义生,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203-1号申请执行人艾和平,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张义生,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张红,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艾和平因张义生、张红不履行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张义生在铜陵市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义生在铜陵市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收入人民币捌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