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与王望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撤销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王望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821号原告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法定代表人张爱如,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望军。委托代理人胡卫民,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与被告王望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湖南省宁乡县散热器厂负担。审 判 长 李潇潇人民陪审员 叶 霞人民陪审员 张元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