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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劲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系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劲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达兴创业工业园第一栋,组织机构代码761997546。法定代表人范群,系该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劲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