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福安市三泰嘉美房产与张凤娇、张祖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凤娇,张祖寿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娇,女,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被告张祖寿,男,汉族,1952年9月18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娇、张祖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为4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梓安审 判 员 张仲琅人民陪审员 吴 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阚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