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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海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80年4月18日,汉族。被告海某某,男,生于1977年6月23日,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世 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长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