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立与马贵宝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马贵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01号申请人:高立,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马贵宝,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申请人高立、马贵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立、马贵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21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高立一次性赔偿马贵宝:(1)医药费凭发票支付;(已支付)(2)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450元;(3)电动车车损凭发票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在2014年3月5日前支付)2、高立、马贵宝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