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96号原告秦某,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遂平县。被告张某某,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韩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