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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96号原告秦某,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遂平县。被告张某某,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韩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