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何硕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硕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101号申请人:何硕伦,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人和东路3号。负责人梁武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何硕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已按照(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申请人申请对(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及本案予以结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关炳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