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与范某、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梅照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范某,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梅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负责人徐道泉,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美坤,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梅照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与被告范某、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梅照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应木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