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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苏业梅与张俊怀、计长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业梅,张俊怀,计长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苏业梅,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张俊怀,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计长英,女,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业梅与被告张俊怀、计长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苏业梅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苏业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业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已减半收取),由苏业梅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