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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0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瑞贵与龙口通元矿业有限公司、郑元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贵,龙口通元矿业有限公司,郑元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657号原告徐瑞贵。被告龙口通元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元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贵与被告龙口通元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元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59元,减半收取159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