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0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瑞贵与龙口通元矿业有限公司、郑元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贵,龙口通元矿业有限公司,郑元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657号原告徐瑞贵。被告龙口通元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元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贵与被告龙口通元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元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59元,减半收取159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