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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李某甲、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李某甲,孙某,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被告:孙某,(系李某甲之妻)。被告:李某乙,(系李某甲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李某甲、孙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