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李某甲、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李某甲,孙某,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被告:孙某,(系李某甲之妻)。被告:李某乙,(系李某甲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李某甲、孙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