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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军盗窃罪,陈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720号罪犯陈军。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5)雨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06)潭中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军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1年获初级鞋面加工培训合格证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三次获得奖分共8.9分;201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45.8分。2012年一季度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好档、好档、较好档、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