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三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战胜与河南永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曹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战胜,河南永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曹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三初字第22号原告徐战胜,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永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赵营乡新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永胜,公司董事长。被告曹素英,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战胜与被告河南永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曹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审理被告河南永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人民陪审员 李现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