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才立中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金时石油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立中,松原市金时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才立中,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被执行人松原市金时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福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才立中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金时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金时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才立中欠款735000元,并自2013年12月2日起按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55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要求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宁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