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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执即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即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杨娟,女,33岁,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娟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自动按照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支付被告杨娟的款项履行完毕,应当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中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被告杨娟4643.28元的执行。审判员  胡志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