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执字第6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广东永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永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元奥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651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永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永顺。委托代理人:周东升,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元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卢俊。广东永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元奥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元奥家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永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款12396.2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6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亦未到庭说明情况。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工商注册地址办公,具体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广州的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发现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8.1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款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49元后,余款11059.11元已退发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6515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唐 琦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