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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盎诉被告陈仲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盎,陈仲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李盎,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爱普新机电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仲生,男,1935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盎诉被告陈仲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盎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盎负担。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阳 更多数据: